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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应努力寻求消费贷利率最大社会公约数

发布日期:2025-04-18 05:14    点击次数:158

  今年《政府工作报告》提出了提振我国消费的战略。最近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》,部署了8个方面30项重点任务,包括城乡居民增收促进行动、消费能力保障支持行动、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、限制措施清理优化行动等。与此同时,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也印发了《关于发展消费金融助力提振消费的通知》,围绕优化消费金融供给、提升服务质效、强化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。

  为落实中央政府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提振消费的要求,银行机构积极行动,纷纷降低消费贷款利率和门槛,提高额度,扩大规模,展现出“拼实力”状态:多家银行将消费贷利率降至“2”字头,最低年化利率达2.58%,未来仍有下行可能。同时,有银行推出最高100万元额度、最长3年期限的消费贷,还有不少银行推出贴息券、积分礼品等营销活动。

  但如果消费贷利率过低和规模过度膨胀会带来金融隐患:一是过低利率可能使银行放松借款人审核,增加坏账风险,同时银行可能因低利率多投放贷款,增加系统性风险。二是多家银行降低利率时,可能采取激进营销手段,导致市场秩序混乱。三是低利率政策效果有限,可能引发资源错配、套利行为,影响市场正常运作。

  由此可见,银行不能一味追求消费贷扩大带来的短暂收益,应准确把握消费贷的度,尤其要在风险控制和市场稳定之间找到平衡点,合理设定利率水平,寻求银行效益与居民承受力之间的最大公约数。

  首先,银行应在自身资金实力与居民消费贷需求之间寻求平衡。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资金状况,合理确定全年各类贷款投放规模,在不影响其他贷款增长的前提下,尽量增加消费贷资金投放。但银行不能盲目乐观,发放消费贷需要供需双方匹配。扩大消费贷规模不能靠层层下达指标,而要通过市场调研,准确掌握市场需求,科学确定消费贷投放规模,避免市场竞争无序化,防范市场风险。

  其次,银行应在自身经营效益与居民经济收入状况之间寻找平衡点。银行在消费贷利率定价上应科学测算,不能盲目做出“赔本赚吆喝”的事。应综合考虑自身筹资成本、民众收入水平、贷款利率承受能力及自身净利差等因素,给出合理利率水平。在当前民众消费疲软、收入增长缓慢的背景下,将消费贷利率定在合理区间,既要体现普惠性,又要确保银行发放消费贷能覆盖成本并略有盈余,避免片面追求过低利率的不理智行为,使利率成为消费贷合理增长的有效“调节器”。

  再次,在银行防范风险与居民消费贷安全之间寻找平衡点。银行在发放消费贷的决策与操作过程中,即使落实中央政府提振消费的政策,也应把防范消费贷风险放在首位,兼顾银行风险防范与居民消费贷安全。不能为迎合政策或追求规模而盲目扩大消费贷,否则银行可能通过降低利率和“小恩小惠”诱导居民加杠杆消费,甚至降低门槛忽视还款能力,导致消费贷质量下滑,最终落得“一地鸡毛”。

  第四,在银行消费贷款短期目标与长远目标之间寻找平衡点。银行在消费贷业务中,要确定合理战略目标,实现短期与长远目标有效衔接、齐头并进。短期目标是满足民众日常消费如家电、汽车购买需求,根据居民收入和负债情况,以信用贷款方式解决其资金需求,合理确定贷款期限,一般不超过1年。长远目标是支持消费品产业如生产、文化、旅游、体育、批发零售、住宿餐饮、教育培训等传统产业,这些产业关系到消费品供给数量和质量,支持其发展能为消费贷营造更好金融环境。这类消费贷可采用信用与抵押等多种方式,贷款期限可相对长一些,一般1至2年为宜。

  第五,在各银行发放消费贷的理性竞争与内卷式竞争之间寻找平衡点。当前经济环境下,银行都将消费贷视为“优质”项目,全力参与竞争,都想分得最大市场份额,纷纷使出浑身解数,导致市场竞争激烈。然而,消费贷市场容量有限,一家银行投入多、成本高,分得的份额就多,其他银行也不会甘心落后,纷纷跟进,结果导致消费贷利率不断降低,竞争越来越“卷”,最终无人受益,恶性竞争没有赢家。因此,各银行必须在理性竞争与内卷式竞争之间找到平衡,摒弃“以邻为壑”的竞争策略,可在竞争中形成战略联盟,加强信息沟通,制定贷款利率公约,遏制不理智的“降价”行为,确保市场竞争平稳有序。

  最后,在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与寻求利润之间寻找平衡点。银行作为金融资源分配的重要部门,在提振消费中肩负社会责任。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响应中央号召,提出创新消费金融产品、优化金融环境等措施,助力消费提振,这是银行应尽之责,也是实现消费增长的关键。但银行作为金融企业,发放消费贷需覆盖成本、获取适当利润,同时考虑资本积累、风险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充足率等风险防控因素,遵循金融运行基本规律。因此,银行要在履行社会责任与追求利润之间找到平衡,避免顾此失彼,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,将消费贷业务推向更高水平。

  (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)